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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T/T 1134—2017 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行车操作规范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行车操作的一般要求,和出车前准备、行车中安全驾驶操作、应急处置、交通事故现场处置及车辆回场后检查的相关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驾驶汽油发动机和柴油发动机车辆的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的安全行车,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可参照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8344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
JT/T 915机动车驾驶员安全驾驶技能培训要求
3 一般要求
3.1 驾驶员的视力、辨色力、听力、肢体运动功能等身体条件应符合机动车驾驶证使用的要求,应持有合法有效、与驾驶车辆车型相符的机动车驾驶证和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
3.2 所驾驶车辆除应有合法有效的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车辆检验合格标志、车辆保险证明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a)客运车辆有以下合法有效的牌证:
1)班线客运车辆有班车客运标志牌;
2)包车客运车辆有包车客运标志牌、包车票或包车合同;
3)旅游客运车辆有旅游客运标志牌。
b)超限货物运输车辆有合法有效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3.3 驾驶员在每日首次出车前应保证不少于6h 的睡眠;连续驾驶时间超过4h,应停车休息不少于20min;行车中感到疲倦时,应及时选择停车场、服务区等区域停车休息。
3.4 客车驾驶员除满足3.3 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a)24h 内驾驶时间累计不超过 8h;b)夜间 22 时至凌晨 6 时连续驾驶时间不超过 2h,每次停车休息不少于 20minc)长途客运车辆在凌晨 2 时~5 时停止运行,或实行接驳运输,做到停车换人、落地休息;d)从事高速公路单程运行 600km 以上、其他公路单程运行 400km 以上的客运任务时,有至少 2名驾驶员轮流驾驶、轮换休息。
3.5 班线客运车辆应按许可的线路、站点运行,在规定的途经站点进站上下乘客,不应随意改变行驶线路;包车客运车辆应按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行。
3.6因发生自然灾害、公共事件、交通事故或其他原因,按原路线行驶会使乘客的安全受到威胁时,客车驾驶员应报告所属单位,在得到允许的条件下,可选择安全的路线行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