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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688-2011(2019年版)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
1总则
1.0.1 为维护城市道路交通运行有序、安全、畅通及低公害,统一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的技术标准,指导工程建设,达到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功能全面、技术先进、安全实用、经济合理等目的,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的交通设施设计。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应包括交通标志、交通标线、防护设施、交通信号灯、交通监控系统、服务设施、道路照明及变配电和管理处所及设备等。
1.0.3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应依据道路性质、沿线环境以及交通流特性等进行,符合项目所在地区相关规划、道路总体设计和节能环保的要求。
1.0.4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中所采用的设计车辆外廓尺寸、汽车荷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1589的有关规定。
1.0.5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应与道路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按总体设计、分期实施的原则进行设计。与主体工程相关的基础工程、管道等应在主体工程实施时一并预留或预埋。
1.0.6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和符号
2.1术语
2.1.1 路权
right of way道路使用者根据交通法规的规定,一定空间和时间内在道路上进行交通活动的权利。
2.1.2 警告标志
warning sign警告车辆、行人注意道路交通的标志。
2.1.3 禁令标志
prohibition sign禁止或限制车辆、行人交通行为的标志。
2.1.4 指示标志
mandatory sign指示车辆、行人应遵循的标志。
2.1.5 指路标志guide sign传递道路方向、地点、距离信息的标志。
2.1.6 可变信息标志
changeable message sign可变信息标志是一种依交通、道路、气候等状况的变化,可以随之改变显示内容的标志。
2.1.7 主动发光标志
active luminous sign在光线较暗时能够被清楚辨认的,带有图形、符号的,通过电能或其他能源使其自身内部发光的标志。
2.1.8 逆反射
retro-reflection反射光线从靠近入射光线的反方向向光源返回的反射。
2.1.9 轮廓标
delineator用以指示道路前进方向和边缘轮廓、具有逆反射性能或主动发光形式的交通安全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