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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1038-2015 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
1总则
1.0.1 为提高城市道路标志和标线设置的科学性、规范性和系统性,体现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特点,更好地满足城市道路使用者的出行需求,促进交通的有序、安全和畅通,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城市范围内新建和改建的各级城市道路的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设置。
1.0.3 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设置,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和符号
2.1术语
2.1.1 路权 right of way道路交通参与者在道路上的指定区域、指定时间享有的通行权、优先通行权和临时占用权。
2.1.2 道路建筑限界 boundary line of road construction为保证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规定在道路的一定宽度和高度范围内不允许有任何设施及障碍物侵入的空间范围。
2.1.3运行速度 operating speed指交通处于自由流状态且天气良好时,在路段特征点上测得的第85个百分位上的车速。
2.1.4 停车视距 stopping sight distance机动车按照道路设计速度或限制速度行驶,驾驶人自发现前方道路有障碍物时起,采取制动措施,至到达障碍物前安全停车止所需要的最短距离。
2.1.5 超车视距 overtaking sight distance在双车道双向道路上,机动车按照道路设计速度或限制速度行驶时,后车超越前车,从后车开始驶离原车道之处起,至可见对向来车并能超车后安全驶回原车道所需要的最短距离。
2.1.6会车视距 meeting sight distance机动车按照道路设计速度或限制速度行驶时,两辆对向行驶的汽车在同一车道上相遇,发现对向来车采取避让措施避免与对向车辆碰撞所需要的最短距离
2.1.7 机动车道宽度 vehicle lane width相邻同向车行道分界线中心之间的宽度或一车行道分界线中
3基本规定
3.1设置原则
3.1.1 各类城市道路都应设置交通标志和标线。
3.1.2 交通标志和标线应根据道路条件、交通流条件、交通环境、道路使用者的需求及交通管理的需要进行设置,并应与周边的设施环境和景观条件相协调。当设置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增减、调换、更新交通标志和标线。
3.1.3 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设置应立足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的原则,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交通标志不应被行道树、广告、灯箱等设施遮挡,且不应遮挡信号灯或其他交通标志。
3.1.4 交通标志和标线应根据情况配合使用,其传递的信息应相互协调,同时应与交通管理措施、设施相协调。
3.1.5 道路短期施工、养护期间设置临时交通标志和标线与道路上已有的交通标志和标线发生信息冲突时,应在临时设置的交通标志上说明原因、理由和有效期等内容。长期施工、养护期间宜清除或覆盖原有的交通标志和标线,并应设置作业区交通标志和标线,保障道路通行安全。
3.1.6 道路施工、养护和体育赛事等大型活动期间设置的临时性交通标志和标线,应在工程和活动结束后及时撤除,恢复正常交通状态下的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
3.1.7 新建和改建道路时,交通标志和标线应同步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
3.1.8 交通标志和标线的养护、管理应有专门机构负责。应定期开展排查,发现交通标志和标线损毁、灭失的,应及时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