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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1286-2018 城市道路工程技术规范
1总则
1.0.1 为规范城市道路工程建设,统一城市道路基本功能和性能要求,保障道路交通安全,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城市道路(包括广场及停车场)的工程建设。
1.0.3 城市道路工程建设应根据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进行协调统一,应遵循以人为本、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建设原则。
1.0.4 城市道路工程建设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基本规定
2.0.1 城市道路工程建设应以城市总体规划为指导,以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交通规划为依据,并应与环境保护规划和防灾规划等专项规划相协调。
2.0.2 城市道路应为人员、车辆提供满足预期的通行能力、承载能力、安全控制要求及抗灾减灾能力的道路、桥涵、隧道等构筑物及设施。
2.0.3城市道路的构筑物及设施应具备人员、车辆通行所需的性能,包括必要的安全性、适宜的舒适性、预期的耐久性、与周边环境的协调性及抵御规定重现期自然灾害的性能。
2.0.4 城市道路工程建设应遵循节水、节地、节材、节省资源及保护环境的原则,应减少对自然环境的改变与影响。
2.0.5 城市道路工程建设应注重前期调查、研究及论证;应进行满足建设过程需求的勘察工作;应为使用阶段提供满足运营维护需求的相关资料及必要设施。
2.0.6 道路工程建设应采用质量合格并满足要求的材料、产品与设备。
2.0.7 城市道路工程建设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管理方针;施工应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应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2.0.8 城市道路工程建设应进行全过程质量控制;当工程质量验收不满足要求时,不得投入使用。
2.0.9 城市道路工程应根据环境条件进行耐久性设计;道路工程的主要结构及构筑物应明确设计使用年限;当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或遭遇重大灾害后,应进行技术鉴定,确定满足使用要求后方可继续使用。
3道路
3.1一般规定
3.1.1 道路应按其在道路网中的地位、交通功能以及对沿线的服务功能等,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四个等级。规划阶段确定的道路等级,当遇特殊情况需变更时,应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并应报相关审批部门批准。
3.1.2 各级道路的设计速度应符合表3.1.2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