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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TG B03—2006 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规范

1总则
1.0.1 为了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促进公路交通行业可持续发展,统一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基本原则、内容、方法和要求,保证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质量,特制定本规范。
1.0.2 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结合公路的工程特点、所在区域的环境特征及环境功能区划,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并根据公路建设规模和所在地区环境敏感程度,合理确定环境评价工作的总体要求。
1.0.3 本规范适用于需编制报告书的新建或改扩建的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和二级公路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其他等级的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可参照执行。
1.0.4 评价分为现状评价和预测评价,预测评价包括施工期和运营近、中期。环境敏感或环境管理有要求时,对必要的环境要素可以进行远期预测。
1.0.5 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术 语
2.0.1 公路景观 highway landscape指公路本身形成的景观以及公路沿线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即展现在行车者视野中的由公路线形、公路构造物和周围环境共同组成的图景。公路景观构成分为内部景观和外部景观。
2.0.2 公路内部景观 highway interior-landscape指公路路域范围内的工程构造物所构成的景观因子。主要包含:特大桥、互通立交、隧道、跨线桥、路堑边坡、附属设施建筑物、声屏障等。
2.0.3 公路外部景观 highway exterior-landscape指公路路域外与公路及沿线设施关系较密切的环境景观因子。主要包括自然、人文两种景观类型,如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文物古迹等。
2.0.4 环境敏感区 environmental sensitive areas是指具有下列特征的区域:
1需特殊保护地区: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划确定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功能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世界遗产地、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保护地等。
2 生态敏感与脆弱区:沙尘暴源区、荒漠中的绿洲、严重缺水地区、珍稀动植物栖息地或特殊生态系统、天然林、热带雨林、红树林、珊瑚礁、鱼虾产卵场、重要湿地和天然渔场等。ه
社会关注区:人口密集区、文教区、集中的办公地点、疗养地、医院等,以及具有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等。
2.0.5 环境敏感点 environmental sensitive sites通常将被公路穿过或临近公路的环境敏感区称为环境敏感点。它是公路项目特有的对环境敏感区的一种称呼,实际上是环境敏感区相对路线很长的公路而言的一种提法。环境敏感点的性质和范围根据评价的环境要素不同而相应改变,因此,又可分为噪声敏感点、生态敏感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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