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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TG C30—2015 公路工程水文勘测设计规范

1总则
1.0.1 为规范公路工程水文勘测设计工作,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和改扩建公路工程水文勘测设计。
1.0.3 公路工程水文勘测设计内容包括路基和桥涵的水文调查和勘测,水文、水力分析和计算,以及桥涵布设、调治工程设置等。
1.0.4 水文调查和勘测应根据工程设计要求和所在区域条件,采用相应的方法,收集和调查的资料应鉴别其可靠性,勘测精度应符合相关规定。
1.0.5 水文、水力分析和计算成果,应作合理性论证。对水文条件复杂、通航等级较高及跨海的桥梁,可进行水文测验和专题论证。
1.0.6 桥涵布设必须满足排水、输沙及通航要求,应与路线排水系统、水利规划相配合,并适应农田排灌。
1.0.7 调治工程的设置,不应影响河道的原有功能及两岸河堤(岸)、村镇和农田的安全。
1.0.8 公路工程设计洪水频率应符合表1.0.8 的规定。

1.0.9 公路工程水文勘测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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