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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TG/T D64-01—2015 公路钢混组合桥梁设计与施工规范
1总则
1.0.1 为规范和指导公路钢混组合桥梁的设计和施工,保障工程质量,按照安全、耐久、适用、环保、经济和美观的原则,制定本规范。
条文说明
近些年来,我国建设了大量钢混组合桥梁,积累了丰富的设计、施工经验,但现行规范对组合结构桥梁缺少指导性的技术规定,不能满足当前公路钢混组合桥梁快速发展的需要,本规范对公路钢混组合桥梁设计和施工提出了要求。
1.0.2 本规范适用于各等级公路的钢混组合桥梁设计和施工。
1.0.3 本规范采用以概率理论为基础的极限状态设计方法,按分项系数的设计表达式进行设计。
1.0.4 公路钢混组合桥梁特大桥、大桥、中桥应按不小于 100 年设计使用年限进行设计,小桥宜按不小于 100 年设计使用年限进行设计。
1.0.5 公路钢混组合桥梁应进行以下极限状态设计:
1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包括构件和连接的强度破坏、疲劳破坏,结构、构件丧失稳定及结构倾覆。
2 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包括影响结构、构件正常使用的变形、开裂及影响结构耐久性的局部损坏。
1.0.6 公路钢混组合结构桥梁设计应考虑以下四种设计状况及其相应的极限状态:
1 持久状况应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
2短暂状况应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必要时进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
3偶然状况应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
4 地震状况应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
条文说明
本条所列出的四种状况符合《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
(JTG D60—2015)的
规定。
1 持久状况对应于桥梁建成后承受自重、车辆荷载等持续时间很长的状况。
2短暂状况对应于桥梁施工过程或维护过程中承受临时性作用(或荷载)的状况。
3 偶然状况对应于桥梁可能遇到的撞击等状况。
4 地震状况对应于桥梁遭受地震时的状况。
1.0.7 公路钢混组合桥梁应根据其所处环境条件和设计使用年限要求进行耐久性设计。
1.0.8 公路钢混组合桥梁的设计应考虑施工、运营管理与养护的要求。
1.0.9 公路钢混组合桥梁的设计和施工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