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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TG/T D70/2-01—2014 公路隧道照明设计细则

总则
1.0.1 为贯彻国家技术经济政策,统一公路隧道照明设计标准,指导公路隧道照明设计符合科学合理、经济安全、利用高效的原则,为隧道运营提供照明技术依据,制定本细则。条文说明
为保障隧道内驾驶员视觉需求,隧道内需要亮度。隧道内亮度要与实时车流量、实时洞外亮度的变化相适应,因此,隧道运营中照明调光极为重要。本细则为公路隧道照明设计及其运营提供技术依据,以达到隧道运营安全和节能降耗的目的。
1.0.2 本细则适用于高速公路、一、二、三、四级公路的新建和改建山岭隧道。
条文说明
本细则以各级公路山岭隧道为主要对象进行编制。其他隧道,如水下隧道、城市隧道,与山岭隧道在照明分段、计算等方面无根本区别,主要区别在于照明亮度指标不同。
1.0.3 公路隧道照明设计应纳入隧道总体设计。
条文说明
隧道照明直接影响隧道运营安全与运营节能。照明设施规模与隧道长度、平曲线、竖曲线和交通量相关;隧道洞外亮度与隧道洞口边仰坡高度、植被状况、洞门形式及装饰等相关;隧道洞外照明设置与洞外路段构造物相关。因此,隧道总体设计应考虑隧道照明设计。
1.0.4 公路隧道照明设计小时交通量应为混合车型设计高峰小时交通量。
条文说明
工可报告提供的预测交通量采用的车型是标准小客车(peu),照明设计时需将标准小客车交通量换算成混合车型高峰小时交通量。
1.0.5 公路隧道照明设计应统筹规划,一次设计;照明设施可根据预测交通量变化分期实施。条文说明
为保障运营安全、减少初期投资、降低运营能耗,隧道照明系统可根据预测交通量变化分期实施。
经调查,照明设施通常分两期实施:高速公路和具干线功能的一级公路隧道照明设计分期按 10 年为界划分;具集散功能的一级公路及二级、三级公路隧道按 7 年为界划分;四级公路一般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鉴于各地交通量增长的不平衡性,为合理设置照明系统规模,也考虑根据预测交通量变化分多期实施。例如,分三期实施时,高速公路和具干线功能的一级公路隧道照明设计采用的设计小时交通量一期按350veh/(h·ln),二期、三期分别按10年、20年预测交通量确定;具集散功能的一级公路及二级、三级公路隧道照明设计采用的设计小时交通量一期按180veh/(h·In),二期、三期分别按7年、15 年预测交通量确定。
照明设计时,通常从照明光源选择、灯具的布置形式和功率变化等方面提出分期实施方案,经综合技术经济分析比较,从中选出满足隧道各分期不同照明要求的最佳方案。
1.0.6 公路隧道照明设计应分别针对正常交通工况和异常交通工况进行设计。
条文说明
异常交通工况包括交通事故、火灾等需紧急疏散救援及养护、检修、施工等需特殊照明的状况。
1.0.7 公路隧道照明应进行调光控制设计。
条文说明
可靠、先进的照明控制是确保隧道安全运营及节能的重要手段。通过照明调光控制,使亮度水平更加符合实际的车流量和洞外亮度情况,从而达到安全运营和节能降耗的目的。
1.0.8 公路隧道照明设计应积极而稳妥地采用新理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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