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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TG G10—2016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1总则
1.0.1 为规范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公路新建和改扩建工程监理。
1.0.3 公路工程监理的主要依据应包括:
1 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
2 监理合同。
3施工合同、工程设计文件等。
1.0.4 监理合同中应明确各方的职责和权限,应避免责权不清或交叉。自行监理的亦应以文件形式明确监理机构及其职责和权限。
1.0.5 公路工程监理工作应遵循公正、科学、诚信、自律的原则。
1.0.6 公路工程监理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监理
construction supervision监理机构及人员对公路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环保、费用和进度等实施的监督管理及咨询服务活动。
2.0.2 监理机构 project supervision department在项目现场设立的履行监理职责的组织,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简称总监办)
及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简称驻地办)。
2.0.3 监理人员 supervisor从事项目监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2.0.4 监理工程师 Engineer具备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从事项目监理工作的人员。
2.0.5 总监理工程师 chief Engineer具备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负责全面履行项目监理职责的管理者,简称总监。
2.0.6 驻地监理工程师 resident Engineer具备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经总监授权,负责履行驻地办监理职责的管理者。
2.0.7 监理计划 project planning for supervision由总监主持编制、开展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2.0.8 监理细则 detailed rules for supervision根据监理计划,针对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工程或某一方面监理工作编制的操作性文件。
2.0.9巡视 patrol inspecting监理工程师对施工现场进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巡回检查活动。